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28,2001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家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一萬零四百六十一元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四五元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五百八十八元            │已退郵三百六十四元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一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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