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聲,1262,2001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二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二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字第四二五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之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編號:TN0000000),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一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二號提存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面額新台幣十萬元在案,嗣因存單即將到期,聲請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七三號裁定變換提存物,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四二五八號提存如主文所示之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壹張,現因該存單又即將到期,為免利息損失而欲領回該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一一二、四二五八號提存書及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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