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 告 黃怡婷
黃婉馨
黃依萍
特別代理人 黃王珠扇
被 告 秦麗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對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製作之和解筆錄更正錯誤如左:
一、和解筆錄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秦麗卿住所「住台北縣樹林鎮○○里○鄰○○街七十巷十二弄七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南縣佳里鎮○○里○○○鄰○○○街九十五巷一五號」。
二、和解筆錄關於和解內容第一項縣佳里鎮○○段八一一地號、「田」之記載,應更正為「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為處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科
~B法院書記官 陳富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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