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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元,折合銀元柒拾壹萬伍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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