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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春億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肆佰捌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肆元。
⑵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葉惠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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