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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廣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丁○○、丙○○○○○○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五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萬零叁仟玖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叁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 國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 富 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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