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0,補,1274,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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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林碧鳳即英泰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日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捌萬零捌佰零壹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叁仟陸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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