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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戊○○
林維毅律師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甲○○
號之3
佳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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