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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9,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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