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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丙○○
癸○○
壬○○
戊○○
丁○○
甲○○
乙○○
子○○
己○○
共同送
相 對 人 辛○○
庚○○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辛○○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就兩造應負擔之費用相抵銷後,聲請人尚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盈靜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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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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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叁萬捌仟貳佰玖拾伍元 │聲請人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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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肆佰零肆元 │聲請人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二十五│
│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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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肆萬叁仟伍佰元 │相對人繳納。 │
├────────┼─────────────┼──────────────┤
│第二審送達費 │捌佰貳拾叁元 │相對人繳納三十四元郵票五十五│
│ │ │份,嗣退郵一千四百九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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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捌萬叁仟零貳拾貳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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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辛○○負擔二分之一即肆萬壹仟伍佰壹拾壹元 │
│(83022×1/2 =41511),惟相對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共計肆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 │
│(34×55-1493+ 43500=43877),二者相抵銷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 │
│用額確定為貳仟叁佰陸拾陸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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