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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六六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六六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面額計新台幣壹佰萬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票號八六E00三四二C、八六E00四一三C二張,面額均為新台幣伍拾萬元,附息票五-十期)准以同額之台北市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一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八四四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計新台幣壹佰萬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票號八六E00三四二C、八六E00四一三C二張,面額均為新台幣伍拾萬元,附息票五-十期),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六六二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公債之息票已有多期未領,亟需辦理領息手續為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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