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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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