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3,訴,1468,200603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68號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5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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