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建,37,200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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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遠東運動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勝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蓁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告勝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九十四年建字第三十七號涉訟之「台南縣七股賽車場工程之工程設計圖及相關圖說資料」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遠東運動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即原告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就系爭賽車場工程之施工,相對人是否確已依工程設計圖施工完竣,或雖按圖施工但卻因設計不當導致隨後發生諸如跑道路面滲出鹽水結晶體、跑道路面龜裂及邊坡坍塌,以及跑道兩側土石流失及積水等之瑕疵,均有待相對人提出與本件訴訟相關聯,且為相對人所引用作為報酬請求權已發生之待證事實即「相對人已按圖施工完成」之證據資料,則為便利雙方為攻擊防禦,自應由相對人提出到院。

爰依法請求鈞院命相對人提出「系爭工程設計圖」等語。

二、按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

又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者,當事人負有提出之義務,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44條第1款、第3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既均同意將系爭工程是否已完工,以及完工後之瑕疵責任歸屬交付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則就此項雙方均曾於訴訟進行中引用,且系爭設計圖係為聲請人即原告之利益而作,復與本件訴訟有關連之證據資料,目前由相對人持有中,則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就系爭工程設計圖依法本負有提出之協力義務,聲請人之聲請,既符合前開規定,而具有正當理由,本院自應准許,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3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家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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