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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民國94年2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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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拍字第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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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編號├───┬────┬────┬────┬───┤ ├────┤權利範圍│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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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段 │ │1100-1│建│105.7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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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4年度拍字第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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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單│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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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1│臺南市東區裕│臺南市東│4層樓房 │43│51│51│34│18│平│鋼筋│28│ │平│全部│ │
│ │88│敬二街23號 │區○○段│鋼筋混土│.7│.5│.5│.5│8.│方│混凝│.8│ │方│ │ │
│ │ │ │1100-1地│造 │5 │2 │2 │9 │36│公│土造│5 │ │公│ │ │
│ │ │ │號 │ │ │ │ │ │ │尺│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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