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4,簡上,187,2006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小芙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謝家宜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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