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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甲○○
丁○○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94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3年度南簡字第4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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