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3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賢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