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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巷2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34年7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4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01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24年7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5,09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明細表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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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拍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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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 │ │
│編號├───┬────┬────┬────┬───────┤ ├─────┤ 權 利 範 圍 │備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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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東區 ○○○段 │ │ 1410-4 │建│ 1224 │ 40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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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5年度拍字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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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二│ │ │ │ │ │ │合│主要│陽│雨│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層│ │ │ │ │ │ │ │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 │ │ │ │ │ │單│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材料│台│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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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臺南市東區林│臺南市東│5層樓房 │85│ │ │ │ │ │ │85│鋼筋│5.│ │平│全部 │ │
│ │34│森路2段192巷│區○○段│鋼筋混凝│.6│ │ │ │ │ │ │.6│混凝│36│ │方│ │ │
│ │ │22之1號 │1410-4地│土造 │0 │ │ │ │ │ │ │0 │土造│ │ │公│ │ │
│ │ │ │號 │ │ │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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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共同使用部分新東段2697建號,權利範圍:40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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