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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0號
原 告 佳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被 告 駿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駿霆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被告乙○○住所地亦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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