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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被 上訴人 台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煥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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