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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林衍良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陳秀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是提起反訴,必須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始得提起。
二、查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於104年8月7日提起本件反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其反訴不合法,不應准許,自應駁回。
至反訴原告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程式另行起訴,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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