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7,訴,1230,2012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被 告 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泰宏
陳清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