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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86號
聲 請 人 賴福山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王桂即張清誥之承.
訴訟代理人 張榮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①王清輝
訴訟代理人 王凱禾
訴訟代理人 王宥勝
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②王振基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③王灼明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④魏女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⑤陳魏碧霞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⑥陳王碧琴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⑦李王妙麗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⑧翁進治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⑨翁宗護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⑩翁于茹即陳翁久美.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⑪翁菀蔆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⑫翁淑貞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⑬翁淑珠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⑭翁甄蔤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⑰王錦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⑱王皆得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⑲王義雄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㉑王海瑞
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㉒王止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㉓王銀花
訴訟代理人 王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㉔王振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㉕蔡進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㉖王俊賢
訴訟代理人 王葉梅
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㉗柯天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㉘王程義
訴訟代理人 王止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㉙王清安
訴訟代理人 王凱禾
訴訟代理人 王宥勝
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㉚王翔駒即王志驊
訴訟代理人 王凱禾
訴訟代理人 王宥勝
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訴訟代理人 王振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㉛王惠玲
訴訟代理人 游克沼
相對人即訴
訟受告知人 郭榮華
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相對人即訴
訟受告知人 許瓊鶯
訴訟代理人 王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86號原告王桂(即張清誥承受訴訟人)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福山為原告王桂(即張清誥承受訴訟人)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王桂(即張清誥承受訴訟人)訴請相對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原告王桂將其系爭台南市○○區○○段第第11、18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賴福山,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人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據。
經本院將其聲請承當訴訟聲請狀繕本送達相對人後,相對人均未提出書狀表示同意與否,法律既未明定未表示意見即應視為同意,難認已獲兩造同意,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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