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陳少鳴
楊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楊國身分證統一編號關於「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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