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李岳宗
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律師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南榮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宗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何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1,068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08,823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又第四項後段「但被告以新台幣2,001,0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以新台幣2,008,8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