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訴,1454,20120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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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柏淞即王春泉

陳盈臻即陳淑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瑞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2,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總計7,980,000+建物拍定價格總計2,832,000=10,81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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