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南縣永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坤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複代理人 魏琳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陳棍
被 告 蔡登進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謝國榮
人
被 告 吳輝宗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因原告(即反訴被告)臺南縣永康市公所業經縣市合併而喪失公法人能力,當事人能力欠缺,兩造當事人應於文到10日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