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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黃三奇
訴訟代理人 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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