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14452,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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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452號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原債務人吳金宗、吳榮華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㈢釋明本件正確之債務人,以及正確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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