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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1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本件請求之依據(原因事實為何)?②補正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1月24日寄存臺南市警察局一分局文化派出所,並於98年2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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