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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信用卡申請書之影本,惟債權人於民國98年3月5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出債務人戶籍謄本及交易明細表,對申請書部分並未補正。
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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