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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鄭崑發
債 務 人 劉建誌
債 務 人 劉清風
一、債務人陳志豪、陳進雄、鄭秀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劉建誌前於90年11月至92年6月間邀同債務人劉清風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109,89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建誌自民國97年7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4,8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劉清風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劉建誌,劉│自民國97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9215元│清風 │月25日起 │ │五○二 │
├──┼───┼─────┼──────┼──────┼───────┤
│ 2 │新臺幣│劉建誌,劉│自民國97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55680 │清風 │月25日起 │ │三二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劉建誌,劉│自民國97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215元│清風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劉建誌,劉│自民國97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680 │清風 │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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