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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晋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聲請程序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支票正面、背面及退票理由單之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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