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司促,8179,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179號
債 權 人 瑜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永福科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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