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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徐金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9年6月23日起至139年6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徐金冲於89年7月5日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4,200,00 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7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徐金冲自97年1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077,68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徐金冲已於96年10月5 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1件、催告函1件、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8件、客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1件、一般放款餘額查詢單1件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10日申請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於92年12月30日函復准予照辦;
又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於97年5月24日起概括承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5月8日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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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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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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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仁德鄉 ○○○段│377 │建│2,667.00│9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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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縣│仁德鄉 ○○○段│377-70│建│48.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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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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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平│電│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梯│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樓│ │ │ │
│ │號│ │ │ │ │ │ │ │ │單│ │ │ │梯│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間│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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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8│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4層樓房 │36│34│34│34│14│平│鋼筋│16│2.│18│4.│平│全部│
│ │8 │仁德村中山路│德鄉崁腳│鋼筋混凝│.7│.5│.7│.6│0.│方│混凝│.9│65│.6│70│方│ │
│ │ │910巷20弄11 │段377-70│土造 │5 │8 │3 │0 │66│公│土造│4 │ │0 │ │公│ │
│ │ │號 │地號 │ │ │ │ │ │ │尺│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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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崁腳段617建號,權利範圍:99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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