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執消債清,22,20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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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執消債清字第22號
債 務 人 張美琳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鑫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正芳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美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清算,業經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審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陳正芳律師(事務所設臺南市○○路○段18號4樓之2B室,聯絡電話為(06)0000000號)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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