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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松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陳秋華律師
李惠貞律師
被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曾瓊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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