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8,重訴,261,20110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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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錫宗
以上上訴人與蔡幸娟、黃寳玉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0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292,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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