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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6,97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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