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39425,20110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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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9425號
債 權 人 臺南縣東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右山
非訟代理人 陳素渼
債 務 人 張潘瑞鴄即張文財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家維即張文財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芯 即張文財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茵秀即張文財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文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八六計算之利息;

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超過六個者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二三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債權人雖提出借據上所載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即:「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之約定,請求債務人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惟上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就逾期「利息」部分收取「違約金」,此無非意欲以「違約金」之名稱規避民法上開規定,自不能因此變更其針對利息部分收取遲延利息之性質。

從而,本件債權人關於此部分違約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民法第一一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文財係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死亡,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本件繼承人既未拋棄繼承,則僅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故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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