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促,39750,2011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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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7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郁蓁即周佩蓁即周淑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周郁蓁即周佩蓁即周淑敏戶籍地址為高雄市湖內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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