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拍,608,20110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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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何光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王陳錦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王式郎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500,000元③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71年6月25日②79年2月20日③86年1月22日起至①91年6月25日②109年2月20日③116年1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經①第三人王式郎於86年1月30日邀同第三人王陳錦鳳、陳添基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月3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不依約付息或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②第三人王陳錦鳳邀同第三人王式郎為附卡申請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

③第三人王陳錦鳳於90年12月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300,000元,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王式郎、王陳錦鳳自①99年6月30日②99年9月28日③99年4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24,276元②94,744元③279,510元及利息,依約定債權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第三人王陳錦鳳已於98年6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何光乾,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3件、借據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台新銀行雙料白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帳務值查詢、信用紀綠查詢、客戶帳務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財政部函影本等為證。

㈢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1月18日摡括承受原抵押權人保證責任台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經財政部於87年1月13日函復准予照辦。

三、經核上開文件,於法尚無不合,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應予准許。

相對人何光乾、第三人王陳錦鳳雖於99年12月28日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第三人王陳錦鳳已於99年11月15日將上開抵押權擔保之房屋貸款清償完畢,有聲請人出具之放款本利收據可證,故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

又聲請人所主張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債權,是否係在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內,尚有爭議等語。

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所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非訟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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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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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利│
│編號├───┬────┬─┬──┬──┤  ├────┤    │
│    │縣  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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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中西區  │台│二  │23-1│建│32.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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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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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範│
│    │號│            │        │        │  │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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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3層樓房 │18│18│18│56│平│全│
│    │9 │新美街294號 │西台段二│鋼筋混凝│.8│.8│.8│.5│方│  │
│    │  │            │小段23-1│土造    │4 │4 │4 │2 │公│  │
│    │  │            │地號    │        │  │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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