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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佘宣瑢
相 對 人 蔡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宜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5月30日起至121年5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蔡宜靜於91年6月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1,550,000元②600,000,借款期限均至111年6月3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99年9月3日②99年10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996,532元②418,738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2件、查詢帳戶資料1件、增補契約影本1件、保證書、土地登記謄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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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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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安平區 ○○○段│90 │建│6319.00 │30000分之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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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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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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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3│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2層樓房│10│10│平│鋼筋│9.│1.│平│全部 │
│ │16│建平七街677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3.│3.│方│混凝│44│32│方│ │
│ │ │號4樓之20 │段90地號│土造 │23│23│公│土造│ │ │公│ │
│ │ │ │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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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1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49 │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 │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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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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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下│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 │
│ │號│ │ │ │層│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 │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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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1│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2層樓房│18│18│平│10000 │
│ │60│建平七街677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5│.5│方│分之58│
│ │ │號地下層 │段90地號│土造 │0 │0 │公│ │
│ │ │ │ │ │ │ │尺│ │
├──┴─┴──────┴────┴────┴─┴─┴─┴───┤
│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44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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