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司票,2199,2011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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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顏安樂
相 對 人 蘇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貳拾肆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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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21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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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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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9月15日 │99年10月7日 │WG0000000 │
│    │            │            │(視為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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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9月2日  │99年10月7日 │WG0000000 │
│    │            │            │(視為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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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9月29日 │250,000元   │99年9月28日 │99年10月15日│WG0000000 │
│    │            │            │(視為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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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9月30日 │99年10月1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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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10月1日 │99年10月2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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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9年9月29日 │2,000,000元 │99年9月29日 │99年9月30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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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99年9月29日 │400,000元   │99年9月17日 │99年10月15日│WG0000000 │
│    │            │            │(視為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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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99年9月29日 │250,000元   │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7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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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10月21日│99年10月22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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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99年9月29日 │420,000元   │99年10月8日 │99年10月9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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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99年9月29日 │650,000元   │99年10月29日│99年10月30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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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9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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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99年9月29日 │250,000元   │99年10月26日│99年10月27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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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99年9月29日 │320,000元   │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24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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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99年9月29日 │370,000元   │99年11月16日│99年11月17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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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99年9月29日 │200,000元   │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3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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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99年9月29日 │300,000元   │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3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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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99年9月29日 │180,000元   │99年11月30日│99年12月1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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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99年9月29日 │250,000元   │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7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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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99年9月29日 │350,000元   │99年11月4日 │99年11月5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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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 │99年9月29日 │550,000元   │99年12月1日 │99年12月2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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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99年9月29日 │150,000元   │99年11月9日 │99年11月10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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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 │99年9月29日 │230,000元   │99年11月9日 │99年11月10日│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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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99年9月29日 │200,000元   │99年11月5日 │99年11月6日 │WG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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