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相 對 人 胡順發
張麗釀
黃陳秀貴
王金鴻
何蕭秀華
尤義騰
莊道雄
王謝專即王財教之繼.
王新枝即王財教之繼.
王新榮即王財教之繼.
王麗華即王財教之繼.
蘇王素英即王財教之.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54,577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為44,857元及土地勘查複丈費為9,72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的單據各1 張,聲請鈞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被告王財教已於民國99 年9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謝專、王新枝、王新榮、王麗華及蘇王素英,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4 號民事返還土地卷宗審核,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然依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主文第9項,訴訟費用44,857元,由相對人胡順發負擔百分之34、由相對人張麗釀負擔百分之14、由相對人黃陳秀貴負擔百分之5、由相對人王金鴻負擔百分之15、由相對人何蕭秀華負擔百分之11、由被告王財教負擔百分之10、由相對人尤義騰負擔百分之6、由相對人莊道雄負擔百分之5;
其餘由聲請人負擔,原審法院已於判決中確定訴訟費用額,則聲請人即不得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