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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朱泳諭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張家榮間因99年度婚字第487號離婚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判決中關於酌定相對人與兩造子女會面交往權部分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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