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家簡,20,201102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茂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大維
王郁萱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佩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0年1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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