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99,消債抗,67,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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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抗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吳鴻柏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一)抗告人稱其部分債務已外賣與資產管理公司,每月薪資遭資產管理公司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扣薪3分之1,請提出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
(二)抗告人自陳胞兄吳晏良目前住院要施以截肢手術,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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