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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黃月麗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宋錦武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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